引言:2023年5月6日,国家知识产权局对vivo提起的针对中兴ZL201310390795.7号标准必要专利的无效宣告申请作出决定,宣告该专利全部专利权无效。
近日,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公开了一份专利无效审查决定书,该决定书显示:2022年8月5日,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(vivo)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ZL201310390795.7号“激活音检测方法和装置”发明专利全部无效;经合议组审查,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该专利全部专利权无效。
中兴、vivo间的许可疑云
【资料图】
虽然一直没有专利诉讼的信息流出,但是自去年1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中兴ZL201210363485.1号发明专利被vivo提起无效开始,中兴与vivo之间的专利许可摩擦就初现端倪。
今年1月,国家知识产权局就上述vivo提起的无效申请作出专利无效审查决定,宣告中兴发明专利部分专利权无效。被部分无效的是一件名为“一种时分双工系统上行信道测量参考信号的发送方法”的标准必要专利,审理过程中中兴以限定参数的方式修改了独立权利要求。虽然中兴最终守住了这件标准必要专利,但专利保护范围大大缩小。
这是外界可窥见的vivo与中兴之间的第一次公开对决,当时就有自媒体报道认为这只是双方专利有效性攻防战的开始。[1]
5月的这份针对ZL201310390795.7号专利的无效审查决定书是中兴、vivo间的第二场争夺的公开战绩书。
该案无效审理期间,中兴将该专利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至权利要求1和12中,构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11,缩小了该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。vivo认为,该专利权利要求9-10不清楚不符合《专利法》第26条第4款的规定,对应的说明书部分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,权利要求1-13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,不符合《专利法》第22条第2、3款的规定,并提交了9份专利文献作为证据。
针对权利要求9-10,合议组审查后认为由于该技术方案足一个或两个条件的记载不清楚,存在既满足“当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时”的第一情形的要求,又满足“当不满足下列至少一个条件时”的第二情形的要求,此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是执行第一情形对应的逻辑处理,还是执行第二情形对应的逻辑处理,因此权利要求9保护的技术方案不清楚,不符合《专利法》第26条第4款的规定。基于此,权利要求10的保护范围也不清楚。
针对权利要求1,合议组认为vivo提交的证据6(申请公布号为CN103903634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)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,且两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,采用相同的技术手段解决了相同的技术问题,并均能达到提高VAD检测精确度的技术效果,两者技术方案实质相同,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。进一步地,由于权利要求2-8、11-13的附加技术特征也被证据6公开,因此不具备新颖性。
综上,该专利全部权利要求被无效。
ZL201310390795.7号专利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
诉讼还是谈判?
虽然目前还没有中兴起诉vivo专利侵权或者中兴vivo就专利许可未能达成一致的信息公开,但是从vivo频繁针对中兴发起无效挑战的动作看,双方在专利许可问题上大概率已经存在较大分歧和摩擦。
尽管中兴与vivo之间已经是暗流涌动,但双方是以许可结束还是诉讼收场犹未可知,关键问题还是专利许可费是否FRAND。中兴能否顺利签下专利许可协议?vivo还将实施何种反制措施?知产财经持续关注。
注释:
1.https://mp.weixin.qq.com/s/KvhArkILOQSEIzd1WzQbuA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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